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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典型案例
2025-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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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是经国务院同意、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级别高、报考人数多、社会广泛关注。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质量,关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声誉。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简称“中房学”)高度重视考风考纪管理,始终积极引导考生诚信应考,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为进一步端正考风考纪,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氛围,现对近年查处的5起违纪违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望广大考生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案例一:考生薛某使用虚假学历报考

2023年10月,考生薛某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全部两个科目。中房学考后核查合格人员报考材料时,发现其提交的学历材料系伪造。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项,给予薛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5年。

案例二:考生苗某考试期间违规使用手机作

2023年5月,考生苗某《房地产经纪职业导论》科目考试,故意携带两部手机进入考场。其中一部按规定存放至指定位置,另一部匿藏于座位下方规避监考人员检查,并在考试期间使用手机抄袭与考试相关的内容,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给予苗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5

案例三:考生郝某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2024年5月,考生郝某《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科目考试入场签到环节,监考人员发现“郝某”应试人员与身份证件照片存在明显差异。经现场核查,确认该应试人员为替考人员。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给予郝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案例四:考生田某考试期间非法窃取试题

2024年10月,考生田某《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科目考试,违规佩戴具备摄像、储存功能的智能眼镜设备,企图非法拍摄考试试题,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并没收其作弊工具。经查,该设备中存有部分拍摄的试题内容,田某所在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业务。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给予田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5年。

案例五:考生高某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2025年5月,考生高某《房地产经纪专业基础》科目考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监考人员多次劝阻强行闯入考场并擅自答题。劝离过程中,监考人员发现其还违规携带并使用手机且该考生全程不配合,大声喧哗并与工作人员争执,严重扰乱考场正常秩序,情节恶劣。考点工作人员随即报警,民警依法将其带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项,给予高某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诚信应试是考生的基本责任义务,考试纪律更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中房学将会同地方考试实施机构持续强化考试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监督,对扰乱考试秩序、破坏考试公平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将违纪违规考生相关信息推送有关部门、机构,共同严肃惩戒违纪违规行为。

望广大考生坚守诚信底线,自觉遵规守纪,共同维护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与良好秩序。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对照表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

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20251021


附件: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对照表

对应条文

违纪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八条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九条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终止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无效并按照第七条处理



来源:中国房地产经纪


编辑 ▏古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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