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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住房租赁企业组织建设,从设立到运营阶段各环节都有规定,包括:(1)资金人员要求。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第十四条)。(2)经营范围字样要求。市场主体登记时,经营范围中须包含“住房租赁”字样(第十五条)。(3)开业信息报送。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第十五条)。(4)信息公示要求。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等(第十五条)。(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除上文提到的住房租赁档案制度外,还需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6)明确相应罚则。如不满足资金人员要求,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开业信息和服务规范与标准等、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将被处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一直以来,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着供给主体以个人为主、专业化机构不足,住房租赁信息不透明、收费不规范、内部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2019年《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范围需包含“住房租赁”字样,开展经营前需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开业信息。2021年《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除了上述两条规定外,还对企业组织建设提出“跨区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的要求。《条例》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提炼和完善,如将企业报送开业信息的时间明确至“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增加了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在内部制度建设方面的责任等。《条例》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企业的导向,构建“事前进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将有力推动市场由“小散乱”向“专精优”转型,切实破解租房痛点。建议住房租赁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企业组织建设:
一是全面自查合规。对照《条例》要求进行自查,经营范围方面,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核实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住房租赁”字样,无则及时变更。正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明确写入“住房租赁”字样。在人员匹配上,通过招聘并培养高素质租赁专业人员,关注住房租赁员职业化发展动态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参加相关考试、培训,提前做好准备。二是及时制定文件。如制定或优化住房租赁服务流程,涵盖服务委托、信息发布、房源客源匹配、签约交付、纠纷响应等各环节;明晰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区分信息咨询、合同签订等住房租赁基本服务和保洁、维修等延伸服务,分别确定收费标准等。三是规范信息公示。在经营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及标准、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健全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包括信息公示、档案管理、信息查验、服务规范和标准、信息报送、资金管理等内部制度,形成书面文件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同时,将内部管理制度培训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定期开展,确保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并规范操作。五是关注具体要求。国家或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后续可能会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要求以及具体需要报送哪些开业信息进行细化,对此应持续关注。
作者
陈胜棋,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研究中心业务主管,助理研究员。
来源:中国住房租赁
编辑 ▏古亦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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